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1、物業費滯納金是物業公司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設施用于廣告、房屋租賃等活動,必須經過業委會的書面同意,且全部收益歸業主所有。這一關系有房族切身利益的問題被寫進合同加以明確和保護。
2、滯納金是逾期付款違約金。對滯納金的計算標準,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無約定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標準計算。
3、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履行時確實存在未完全履行的事項,而有關這方面的收費項目上無明確區分,業主一方提出減少物業管理費的,法院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費。業主一次補交物業管理費的,無須支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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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滯納金是按照稅法規定,對延誤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所加收的款項。這是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的一種經濟制裁方式。各國稅法中普遍規定了滯納金的制裁方式,納稅單位和個人不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除限期追繳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并按滯納稅款一定比例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金額:滯納稅款×滯納金比例×滯納天數。
2、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一、契稅滯納金含義
契稅金滯納金指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征收契稅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
二、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繳納。
1、物業管理費滯納金是業主遲交管理費,物業作為懲罰多收的滯納金,一般來說是千分之五,這個滯納金一般在購房合同上會明確標示出來的。
2、物業管理費滯納金其實和違反交通法規遲交或者晚交罰款,交警大隊會收的滯納金是差不多的,只要管理費按時交付的話是不會有這個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