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1、相鄰關系為土地所有權內容當然的擴張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權則為土地所有人間基于契約而生之所有權擴張與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鄰關系而發生的所有權的擴張或者限制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即若不進行該種限制或者擴張那么土地所有人就無法正常實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鄰關系進行的調整是法律的底線;而地役權則是于相鄰關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進一步對自己權利的擴張,因為是基于合意設定所以其范圍幾乎是沒有限制的。
3、相鄰關不是獨立的權利,乃是為所有權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因他物權而受一時之限制,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4、因為相鄰關系是法定物權,所以相鄰關系之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不需要進行登記;而地役權作為意定物權,則需要進行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的特征
1、地役權的主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地役權的內容是利用他人不動產,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地役權的客體主要為他人的不動產
4、地役權的設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收益
5、地役權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依當事人約定
6、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意味著地役權不得脫離需役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