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政策規(guī)定,出租場地應繳納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營業(yè)稅稅率為5%,以租金收入計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市區(qū)7%,縣城、鎮(zhèn)5%,不在市區(qū)、縣城鎮(zhèn)的1%,教育費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均以營業(yè)稅為計稅依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規(guī)定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繳稅。不同所在地土地等級稅額標準不同。
印花稅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繳稅。
企業(yè)出租的,所得稅并入企業(yè)所得稅一并計算
個人出租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扣除800元及相關的稅費后繳納,稅率為20%。
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fā)票時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場地租賃,不涉及房產稅。
場地租賃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稅率11%。征收率5%。
增值稅稅率是對課稅對象征收增值稅的比率,法定的增值稅稅率有17%、13%、11%、6%、0等。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而增值稅的征收率是對特定對象采取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比率,如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3%,對不動產租賃的征收率是5%,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場地租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條例》所規(guī)定的不動產租賃,適用5%的營業(yè)稅稅率。
1、營業(yè)稅:租金×5%
2、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yè)稅×7%
3、教育費附加:營業(yè)稅×3%
4、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yè)稅×2%
5、印花稅:租金×1‰
個人場地出租,扣除上述相關稅費后,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