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haocaitou 2025-02-06 17:12:42 瀏覽:7736
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業管理兩個問題。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最終的交付標準,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只有產權證才是產權人享有和行使有關財產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開發商銷售的房屋絕大多數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驗收交接后至產權證辦理期間,往往有一個較長的周期,這就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和權屬證明的取得之間無法完全同步。
因此,入住交接就成為房屋買賣交付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買賣雙方往往以此環節作為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的一個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和第11條中,均對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約定和規范,如要求開發商要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驗收合格文件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具體到此問題,如果您對開發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但如果這些意見不構成法定或約定的、不能交付的情況(比如房屋根本未經正式驗收合格等),同時又接受了房屋鑰匙,則說明您對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認可,您可以就提出的細部問題,繼續要求開發商進行修補,但不能據此認為開發商不符合交付條件。
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您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理應交納,因為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有許多物業服務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潔等)。當然,如果您認為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不合理或對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則可以對這部分內容向物業公司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