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是人們爭議的熱點,離婚時,很多人因房產歸屬問題鬧得面紅耳赤,甚者還打官司,最終不歡而散。準備買房的年輕人切莫大意,婚前買房需注意一些法律問題,如:戀愛期間合伙買房、婚前買房、父母為子女買房等情形下房產的歸屬問題。那么,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簽約購房但房產證沒有辦下來,算不算個人財產等系列問題。不過別擔心,如果你對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還有所疑問的話,不妨隨我一起來了解下吧!
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新婚姻法婚前買房規定
和以往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明確說明: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同時,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后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產證加你名字,房子屬雙方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有兩種情況:
1.如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所得價款還是他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屬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有證據證明買房時另一方有出資,則出售價款按購買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問題。
2.房產證加了另一方名字,屬共同財產,出售或拆遷價款買二套房屬共同財產。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1、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買下的房子,產權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可認定為雙方按出資份額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合同,以個人財產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付首付方名下,離婚時不動產由雙方處理。依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及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嗎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字可以嗎?經同意后,可以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和轉讓,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明確是婚前行為,所以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款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于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收取契稅、合同印花稅、房屋登記費。 至于收費標準每個地方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還完貸款后再加,可直接到當地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產權證和結婚證。如果短期不打算還款,首先到銀行開證明,銀行同意增加產權共有人,其次到房管所加名。
婚前房產加對方名字,房產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婚前買房和婚后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房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化為共同財產,婚后買房除約定外。對于房產問題,最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還有幾點說明: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按現行新的婚姻法,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結婚而成為共同財產,除非你們這樣約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購房為個人財產,如果婚后共同還貸,難道不會對所有權產生影響?因而在婚前后需對財產進行細分,做好婚前財產公證,減少矛盾的發生。
以上就是婚前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的相關知識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