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是指依法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財產權發生轉移。而死者遺留的財產,也只有合法的財產才可繼承,稱之為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從各種繼承案件來看,房產在繼承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房地產市場中房產類型多樣,也造成了繼承案件中房產處理的復雜性。為此,裝修小編就生活中常見的房產類型可能涉及的繼承問題進行了總結歸納。
主要針對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此類房產又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將該房屋屬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將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額,剩余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后,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于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樣,一方去世后,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于死者的份額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于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后,再繼承。除此之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等等。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